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33號聲請人 洪曹 劉
洪頌閔 洪頌洲 洪平 和 洪月女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岳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洪新財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崙背鄉○○村○○00號),於103年4月4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