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 廖渭川 訴訟代理人廖 兼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彥發 、 廖釘煌 、 許玉仙 、 廖怡婷 、 廖美枝 、廖渭士、 廖水木 、 廖正通 、 廖宏坤 、 廖乾羽 、 廖鳳嬌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計算式:①坐落雲林縣○○鎮○○段○○○○號之面積1327.45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6,583元/平方公尺×原告廖渭川應有部分13/72=1,577,803元;②坐落雲林縣○○鎮○○段○○○○號之面積33.55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4,000元/平方公尺×原告廖渭川應有部分11/36=143,519元;①+②=1,721,3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貳仟元外,尚需補繳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