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52號聲請人 唐肇豪 律師(即進金鎮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進金鎮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15日就任為進金鎮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77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各6個月而至102年6月15日止(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16號裁定),惟因尚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致未能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年6月15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2年12月1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