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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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05號上訴人 羅秉坤 被上訴人 黃文秋
劉瀞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05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萬6,82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徐培元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