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高珮榕 被告 李凌俊 上列被告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