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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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7,2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7,32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