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9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94年3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5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吳定亞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