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審理終結,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宣判。茲被告於羈押期間對於所犯之行為深感後悔,請求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