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提供擔保金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因其已獲勝訴判決確定,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