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0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告 蔡政哲
郭書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曹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台北市○○區○○段六小段501-1地號等28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被告公告劃定更新單元,並於中華民國(下同)98年12月28日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概要後,由參加人擔任實施者。嗣參加人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後段規定,擬具系爭土地都市更新計畫暨權利變換計晝報告書申請報核,經被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於100年10月26日起公開展覽30日,並於103年9月17日舉辦系爭都更計晝聽證會,且經101年12月3日、102年11月11日、103年4月4日、103年10月27日、103年11月24日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以104年6月2日府都新字第10430534602號核定發布實施(下稱原處分)。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為本件都市更新之預定實施者,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可能使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