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聲請人 劉清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而據聲請狀及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該支票之發票人為集立廣告社黃獻書,惟查,集立廣告社為一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登記為 黃献書 ,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狀上發票人姓名之記載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10年4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無正當理由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集立廣告社黃献書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行劉清杉110年4月15日27,000元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