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瑛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瑛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張瑛慧(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對於危害財產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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