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再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3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施秋靜
居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109年度上易字第59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秋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不補正或釋明,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施秋靜(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9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且未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原因事實之理由及證據,此有刑事聲請再審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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