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救字第9號

聲請人 林文

林花子

共同

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徐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0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對外國人訴訟救助要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01號),符合法律扶助資力不足之扶助標準,無力支付裁判費用,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按其主張觀之,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核閱前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