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81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丁晨瓏 住宜蘭縣○○鄉○○路○段0號0樓(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陳○威(民國94年間出生)

法定代理人 陳龍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0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

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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