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簡調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許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秀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秀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本件調解
之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而該通知業於110年8月5日送
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中壢
簡易庭民事科裁判費繳納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
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