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8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張淡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三峽區,亦
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參,是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依
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均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而非屬本院轄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