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45號聲請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張泰昌 律師
許宏迪 律師 丁金輝 會計師代理人 呂嘉凱 複代理人 楊淮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任順 律師【住台北市○○區○○路二段34號10樓之2、電話:(00)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民國103年5月1日至103年6月20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民國103年7月25日下午2時。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綜合大樓202演藝廳(地址:台北市○○○路○段○○○○○號/電話:00000000)。
理由聲請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1年度破字第45號)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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