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49號上訴人 蔡丞智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平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炳丞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3,324元(70,000元+883,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