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馥璿 相對人 簡錕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簡錕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9月30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於102年10月3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2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並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共尚負欠聲請人本金499,3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資料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3月7日通知相對人簡錕竞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新豐││103││29.28│全部│簡錕竞│├──┼───┼────┼────┼────┼────────┼─┼─────────┼──────┼──────┤│002│南投縣│南投市│新豐││104││49.06│全部│簡錕竞│└──┴───┴────┴────┴────┴────────┴─┴─────────┴──────┴──────┘┌────────────────────────────────────────────────────────────────┐│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387│彰南路三段370│新豐段103、104│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1.06、二││全部│簡錕竞│││││巷7號│地號│凝土加強磚造、│層:57.07、騎樓││││││││││2層│:16.01,總計: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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