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6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智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9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蔡智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拾貳點伍貳零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蔡智帆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0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3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於100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24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3463號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4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3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③罪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2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102年3月30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5月9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家樂福廁所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與環北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實稱毛重合計13.3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2.5207公克,含包裝袋2只),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蔡智帆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
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6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2.520
7公克,含包裝袋2只)。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沒收部分: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2.520
7公克,含包裝袋2只),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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