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黃駿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林秀月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0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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