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3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杜美玲 告訴被告陳振隆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杜美玲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