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9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0月21日死亡,此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簡源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