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82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