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富晴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蘇柏盛 被告 鄭源盛 上二人之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9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陳怡潔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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