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義松指定辯護人林家豪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劉義松已於民國110年6月2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彰化○○○○○○○○110年8月9日員戶字第1100003226號函所檢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員榮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3116號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