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楊昌衡楊文虎 、王音之、頤兆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相對人頤兆實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三筆放款借據(授信額度2,590萬元、授信額度2,790萬元及授信額度1,160萬元)之原因事實為何?因相對人頤兆實業有限公司並無蓋用印文,故有釋明之必要。
二、請陳報分別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為何?亦請重新製作附表。
三、請提出相對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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