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47號抗告人 葉水興
郭順成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5月11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9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郭順成僅積欠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多元,且信用卡未繳金額亦不對,抗告人所欠金額並無原裁定所載那麼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郭順成於民國104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其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在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等。嗣抗告人郭順成於104年1月21日向相對人借款80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至109年1月21日為止,如未按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另外加計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惟其自108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4萬5,425元;另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本金17萬1,641元,及自109年3月27日起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抗告人郭順成嗣於109年3月16日出售附表所示不動產,並移轉所有權登記予抗告人葉水興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繳款查詢、信用卡債權計算書、個人借款契約、家樂福好康卡申請書等影本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既已依法設定登記,且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及信用卡債權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抗告人郭順成係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始移轉所有權予抗告人葉水興,故抵押權效力不受影響,相對人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原裁定形式審查上開證據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即無不合。至於抗告意旨所辯其積欠金額較少乙節,則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循其他適法途徑處理。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劉承翰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楊思賢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東平││1432│2216.32│10000分之8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169│臺中市太平區東│007層鋼筋混凝土│二層64.49│陽台5.27│全部││││平段1432地號│造、集合住宅│合計64.49│花台5.33││││├───────┤│││││││臺中市太平區東││││││││村六街22巷37號││││││││2樓之12│││││├─┴──┴───────┴────────┴──────┴─────┴────┤│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3279.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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