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英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英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英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02年10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曾英洲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訴字第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上開三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審訴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0月3日入監執行後,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於執行中,並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07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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