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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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以累犯更定其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執字第3516號,即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80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彬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0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惟查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因犯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02號、鈞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13號,各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1年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103年7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是本件受刑人於104年7月14日犯上開鈞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80號施用毒品案件,仍屬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惟該判決疏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卷附宜蘭監獄105年8月30日宜監教決字第10511008920號函及檢附之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其聲請意旨各節無訛,核屬正當,應依刑法累犯規定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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