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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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16號原告J-POWERSYSTEMS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YoshinobuKOIZUMI原告法定代理人MASAYUKIHYODO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 律師
黃台芬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何信毅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黃朗倩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陳玫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及106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如附表所示項次「原判決內容」欄,及原裁定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應分別更正為如附表「第二次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
┌──┬───────┬──────────────┬──────────────┬──────────────┐│項次│應予更正之欄位│原判決內容│更正後之內容│第二次更正後之內容│├──┼───────┼──────────────┼──────────────┼──────────────┤│1│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肆仟肆佰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壹億貳仟玖│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壹億貳仟玖││││拾捌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及新臺│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圓及│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圓及││││幣參仟捌佰參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壹萬肆仟壹│新臺幣貳仟陸佰萬柒仟伍佰肆拾││││拾伍元,其中日幣肆仟肆佰壹拾│佰肆拾玖元,其中日幣壹億貳仟│參元,其中日幣壹億貳仟玖佰壹││││捌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以判決確│玖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圓│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圓以判決││││定日台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以判決確定日台灣銀行牌告即期│確定日台灣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折算新臺幣,暨均自判決確定翌│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暨均自判│率折算新臺幣,暨均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仟零肆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仟零貳拾貳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新臺幣伍仟零壹拾捌萬陸仟為原│臺幣陸仟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元為│臺幣陸仟零陸拾陸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2│第3頁二第17-18│日幣17億0692萬0060元││日幣17億0692萬0660圓│││行及第21行│見本院卷二第130頁反││見本院卷五第5-1頁反│├──┼───────┼──────────────┼──────────────┼──────────────┤│3│第8頁㈥6行│日幣17億0692萬0060元││日幣17億0692萬0660圓│├──┼───────┼──────────────┼──────────────┼──────────────┤│4│第43頁倒數第2│日幣899萬圓(179,800,000÷2│日幣8990萬圓(179,800,000÷2│同左一│││行以下至第44頁│=89,900,000),加計營業稅5%│=89,900,000),加計營業稅5%││││第1行│後,計日幣943萬9500圓(計算│後,計日幣9439萬5000圓(計算│││││式8,990,000×1.05﹦9,439,500│式89,900,000×1.05﹦94,395,0│││││)│00)││├──┼───────┼──────────────┼──────────────┼──────────────┤│5│第46頁第4-6行│新臺幣182萬1932元(計算式:││新臺幣124萬4212元(計算式:││││【4,075,683﹢4,697,366﹢2,15││【4,697,366﹢2,158,540﹢609,││││8,540】÷3÷2﹦1,821,932,小││365】÷3÷2﹦1,244,212,小數││││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點以下四捨五入)│├──┼───────┼──────────────┼──────────────┼──────────────┤│6│第46頁⒋第2-4│新臺幣374萬5424元(計算式:││新臺幣316萬7704元(計算式:│││行│1,923,492﹢1,821,932﹦3,745,││1,923,492﹢1,244,212﹦3,167,││││424),加計營業稅5%,金額新││704),加計營業稅5%,金額新││││臺幣393萬2695元(計算式3,745││臺幣332萬6089元(計算式:3,1││││,424×1.05﹦3,932,695,小數││67,704×1.05﹦3,326,089,小││││點以下四捨五入)││數點以下四捨五入)│├──┼───────┼──────────────┼──────────────┼──────────────┤│7│第47頁第⒋段第│3275萬5114元(計算式:10,932│新臺幣2160萬1385元(計算式:│同左一│││2-5行│,795﹢8,437,844﹢13,384,475│10,932,795﹢8,437,844﹢2,230│││││﹦32,755,114),加計營業稅5%│,746﹦21,601,385),加計營業│││││後,計新臺幣3439萬2870元(計│稅5%後,計新臺幣2268萬1454元│││││算式32,755,114×1.05﹦34,392│(計算式21,601,385×1.05﹦22│││││,87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681,4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8│第50頁第㈢段第│日幣4418萬7363元│日幣1億2914萬2863圓│同左一│││2行││││├──┼───────┼──────────────┼──────────────┼──────────────┤│9│第50頁第㈢段第│新臺幣3832萬5565元│新臺幣2661萬4149元│新臺幣2600萬7543元│││4-5行││││├──┼───────┼──────────────┼──────────────┼──────────────┤│10│第51頁第六段第│日幣4418萬7363圓及新臺幣3832│日幣1億2914萬2863圓及新臺幣│日幣1億2914萬2863圓及新臺幣│││3-4行│萬5565元,其中日幣4418萬7363│2261萬4149元,其中日幣1億291│2600萬7543元,其中日幣1億291││││圓元│4萬2863圓│4萬2863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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