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3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31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靜蘭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券商資料,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又相對人戶籍地於嘉義縣,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