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英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英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英松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英松因犯結夥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
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結夥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5日(聲請書誤│99年9月7日│││載為98年8月2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4559號│124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第642號│99年度訴字第744號││實├───┼───────────┼───────────┤│審│判決│99年12月31日(聲請書誤│99年11月24日│││日期│載為99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第642號│99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月27日│99年12月7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526號│2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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