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台覆字第25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一號聲請覆審人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決定(九十八年度賠字第一七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冤獄賠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曾以其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羈押,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普通庭九十八年度秩抗字第七號裁定不罰確定,依冤獄賠償法之規定向該法院聲請冤獄賠償,經該法院認為無理由,於九十八年四月一日以九十八年度賠字第一四號決定書駁回所請在案。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更為本件請求,該法院予以駁回,揆諸首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吳正一法官林錦芳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祐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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