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535號
上 訴 人 蘇妙霞
訴訟代理人 吳羿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202,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