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431號
上 訴 人 翁惠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