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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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2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圳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清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載之金額新臺幣2,95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1111年8月10日500,000元111年8月10日00000002111年8月30日600,000元111年8月30日00000003111年9月10日300,000元111年9月12日00000004111年8月20日700,000元111年8月22日00000005111年9月27日600,000元111年9月27日00000006111年9月17日250,000元111年9月29日0000000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