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廷霖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廷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上訴人本件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11年9月6日(上訴人在屆滿日當時在監,於111年9月16日始出監,本件不加計在途期間),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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