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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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9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須以債權人係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且未提起本案訴訟者,始得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裁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200萬元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8年度司裁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由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67號受理在案,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壹紙及上開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起訴狀影本壹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