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22號聲請人 劉遠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阿富黃品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台端提出之本票無到期日之記載)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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