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2號聲請人 李麗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富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體表明年、月、日(台端聲請事項所載與附表不一)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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