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米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冠仁周勝雄李文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0,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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