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民國95年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證明文件。
三、提出財政部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房屋、土地、田賦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五、提出每月支出 羅欣惠 、 羅欣梅 、 羅欣玉 之扶養費數額之證明文件(例如:學費繳費通知單、補習費繳費單),及配偶劉寶蓮實際協助負擔之數額。
六、提出債權人甲○○之債權證明文件。
七、提出房貸繳納之起、迄日期及其證明文件。
八、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釋明於民國95年協商成立前後所得、支出有何動大變更事由。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