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其扶養義務人之總人數、每月所需受
扶養金額及其種類與原因、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請自行請領)。
㈡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釋明於民國95年協商成立前後所得、支出有何動大變更事由。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