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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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有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項下:㈠表明擔任他人與新光銀行信用貸款保證人之借款契約。
㈡表明擔任他人與裕融企業車輛貸款保證人之借款契約。
三、提出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11049號強制執行命令之影本。
四、提出債權人清冊內債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前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及全民健康保險繳費通知單。
六、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95年6月16日起至97年6月15日止)支出之種類及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膳食費用收據或發票、加油站發票),並釋明其必要性及適當性。
七、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本人及配偶之保險費新台幣(下同)3,
574元、支出 莊楷翔 、 莊智翔 之保險費3,817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保險費繳費通知單),並釋明其必要性及適當性。
八、提出聲請人支出莊楷翔教育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幼稚園學費繳費收據)。
九、列明每月實際支出莊楷翔、莊智翔之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及配偶實際負擔之數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