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曾聲請對被告 陳禹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家慧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960 號裁定(113.09.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1631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