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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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若倫 間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煜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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