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071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雅萱 被告 賴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誤載為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並應於「訴訟代理人欄增列「訴訟代理人陳雅萱(其住所同蘇偉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