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與 張素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之借款契約書,其中「借款金額」及「固定利率」部分,需清晰足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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